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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7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實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新聞類別: 新聞中心 瀏覽量:2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以下簡稱《噸稅法》)將于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噸稅法》繳納船舶噸稅。

                          二、船舶噸稅分1年期繳納、90天期繳納與30天期繳納三種。繳納期限由應稅船舶負責人自行選擇。

                          三、應稅船舶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選擇是否向海關申請驗核船舶噸稅執照電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簽發的船舶噸稅執照電子信息由海關系統進行自動比對。

                          四、應稅船舶負責人應在應稅船舶抵港申報納稅時,如實填寫《船舶噸稅執照申請書》(見附件),同時應當交驗如下證明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

                          (二)船舶噸位證明。

                          應稅船舶為拖船或無法提供凈噸位證明文件的游艇的,應稅船舶負責人還應提供發動機功率(千瓦)等相關材料。

                          五、應稅船舶負責人應通過“互聯網+海關”、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關企事務平臺登錄“海關船舶噸稅執照申請系統”,錄入并向海關發送船舶噸稅執照申請信息。

                          六、應稅船舶負責人選擇柜臺支付方式繳納船舶噸稅的,應將加蓋銀行已收訖稅款業務印章的繳款書第一聯交海關。

                          應稅船舶負責人選擇電子支付方式繳納船舶噸稅的,應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6號的要求完成船舶噸稅電子支付備案。

                          七、對于符合《噸稅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免征噸稅規定的應稅船舶,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書面免稅申請,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

                          對于符合《噸稅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免征噸稅規定,以及第十條延長噸稅執照期限規定的應稅船舶,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海事、漁業船舶管理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或者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八、應稅船舶負責人應在延期事項發生地海關辦理船舶噸稅執照延期的海關手續,同時應提交延期申請。

                          九、應稅船舶負責人在繳納船舶噸稅前申請先行簽發船舶噸稅執照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

                          十、應稅船舶到達我國境內港口前,應稅船舶負責人經海關核準,可憑與應繳稅款相適應的擔保申請辦理先行申報手續。

                          十一、船舶噸稅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主管海關核準。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在海關核準的船舶噸稅擔保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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